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35號異 議 人 黃素珠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5840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5840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7月2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7月4日以民事聲請再議狀對原裁定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積欠相對人之債務,係因遭第三人偽造人頭而有此債務。且保險契約於保單到期或保險金匯入異議人存摺後,始可為扣押,本件扣押異議人之保單實屬違法。又異議人保單之保費均由異議人胞妹代繳,且異議人年老力衰,無能力上班,有賴保單維持老年生計,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目的,在使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雖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規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錢或債權,惟此係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倘債務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再按執行法院專司民事強制執行事務,對於私權之爭執,並無審認之權限。故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涉及私權之爭執,而其權益關係未盡明確時,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所能解決(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相對人前聲請本院強制執行異議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5840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核發扣押命令,經上開第三人函覆扣得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保單(下合稱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各如附表所示,異議人具狀聲明異議,主張保險契約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屬實。
㈡異議人雖主張其係遭第三人偽造人頭而有本件債務云云,惟
依前揭說明,此核屬實體法上之爭議,執行法院並無審認之權,乃是否另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範疇,尚非本件異議程序所得審究。異議人復主張系爭保單之保險金尚未匯入其帳戶,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云云,然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業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作出統一見解,亦即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是本院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異議人之系爭保單,自無不合。異議人另主張系爭保單之保費係由其胞妹代繳云云,惟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實質上歸屬要保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應為其所有之財產權,異議人既為系爭保單之要保人,該等保單之保費是否由異議人自行繳納,均無礙於系爭保單為異議人財產之認定;異議人又主張其有賴系爭保單維持其老年生計云云,惟保單價值準備金在要保人終止契約取回解約金前,要保人本無從使用,應認系爭保單顯非維持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此外,異議人並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證明系爭保單係維持其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自難認執行法院執行系爭保單為不當。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系爭保單之聲明異議,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附表:編號 保單名稱/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 (幣別) 1 國泰人壽美事年年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0000000000 8,044元 (美金) 2 富邦人壽真安鑫醫療養老保險 Z000000000-00 443,932元 (新臺幣) 3 富邦人壽平安福保本保險 Z000000000-00 356,924元 (新臺幣) 4 富邦人壽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 0000000000-00 178,281元 (新臺幣) 5 南山人壽康寧終身壽險 Z000000000 450,968元 (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