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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37號異 議 人 林錦英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51320號裁定(即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下稱原事務官)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151320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原處分於同年月17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25日對之提出異議,原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之子女雖對伊負扶養義務,然其收入不多,仍有依賴附表所示保單(下稱系爭保單)維持生活之必要。又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應酌留異議人3個月必要生活費用,原處分終止系爭保單並核發支付轉給命令,顯有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處分等語。

三、按依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前項債權,執行法院於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已核發執行命令終止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身保險契約者,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該終止保險契約及換價之命令,併同撤銷前所發之扣押命令:㈠已核發移轉命令,㈡核發收取命令且債權人已收取解約金,㈢發支付轉給命令且第三人(保險人)已將解約金支付執行法院;前項第3款情形,執行法院應將款項轉給債權人,114年6月27日修正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系爭執行原則)第13點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又執行法院所核發終止保險契約及換價之命令,如以支付轉給命令為換價者,因執行法院係代債務人受領,該債權於第三人(保險人)支付法院時,其對債務人所負之解約金債務因清償而消滅,就終止保險契約命令部分之執行程序即告終結,不得撤銷之(系爭執行原則第13點之修正說明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

00年度司執字第869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於第三人處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3年7月17日核發扣押命令,經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函覆扣得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執行處復於114年2月11核發終止保單兼支付轉給之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新光人壽並於114年4月2日將如附表所示保單解約金支付到院,並經執行法院於同年6月24日製作分配表等情,有債權憑證、扣押命令、終止兼支付轉給命令、本院收受民事案款通知、114年6月24日分配表等件在卷可佐(見系爭執行卷第9至12頁、第17至19頁、第49至53頁、第81至83頁、第105頁),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屬實。

㈡承上,執行法院既於114年2月11日就附表所示保單解約金債

權部分核發系爭執行命令,並經新光人壽終止如附表所示保單並將各該保單之解約金支付到院(見系爭執行卷第81至83頁),揆諸前揭說明,就系爭執行命令之執行程序即告終結,已無從再予撤銷,執行法院應將該等解約金款項轉給債權人即相對人,是異議人就如附表所示保單聲明異議,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就此部分保單之聲明異議,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就系爭保單之聲明異議,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文友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 1 新光人壽長福終身壽險(分期繳型) AINY452900 均為林錦英 37,829元 2 新光人壽年年如意終生壽險 ATI0000000 均為林錦英 49,910元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