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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72號抗 告 人 周發財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執事聲字第672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