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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21號異 議 人 童姵穎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陳奕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11150號裁定(即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下稱原事務官)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11150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原處分於同年月21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29日對之提出異議,原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吳泰任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投保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係由伊繳納保險費,非屬債務人之財產,且系爭保單1為防癌醫療險,屬健康保險,其解約金債權為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原處分竟駁回異議,顯有違誤,求為廢棄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三、按依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前項債權,執行法院於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已核發執行命令終止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身保險契約者,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該終止保險契約及換價之命令,併同撤銷前所發之扣押命令。前項債權,執行法院於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已核發執行命令終止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身保險契約者,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該終止保險契約及換價之命令,併同撤銷前所發之扣押命令:㈠已核發移轉命令。㈡核發收取命令且債權人已收取解約金。㈢核發支付轉給命令且第三人(保險人)已將解約金支付執行法院。前項第3款情形,執行法院應將款項轉給債權人。114年6月27日修正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點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明揭:「執行法院所核發終止保險契約及換價之命令,如以移轉命令為換價者,該債權已移轉予債權人,執行程序即告終結,執行法院不得撤銷上開終止及移轉之命令。如以收取命令為換價者,該債權於第三人(保險人)支付解約金予債權人時,執行程序已終結,執行法院不得撤銷上開終止及收取之命令。如以支付轉給命令為換價者,因執行法院係代債務人受領,該債權於第三人(保險人)支付法院時,其對債務人所負之解約金債務因清償而消滅,就終止保險契約命令部分之執行程序即告終結,不得撤銷之。至其餘情形,因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第1項債權依法已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自應併予撤銷終止保險契約命令、換價命令及前所發之扣押命令,爰增訂第2項」。

四、經查:㈠相對人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6330號債權憑

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吳泰任對第三人保險公司處取得之保險給付、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等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3年5月29日對第三人新光人壽核發扣押命令,經新光人壽於同年6月17日具狀陳報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2筆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嗣經本院於同年11月17日核發執行命令(下稱系爭收取命令),並經相對人於114年1月23日收取解約金,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考(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85頁),嗣異議人於114年8月13日對系爭收取命令具狀聲明異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4年8月19日以原處分駁回其異議等情,業經本院查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無訛,堪以認定。

㈡承前,系爭保單之解約金經執行法院核發系爭收取命令後,

業經債權人收取,揆諸上開說明,系爭執行程序即已終結,執行法院亦無從撤銷系爭收取之命令,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聲明,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文友附表:(參系爭執行卷第47頁)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主約是否有健康險/醫療險性質 截至113/5/30預估解約金(新臺幣) 1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AGG0000000 吳泰任 是 145,579元 2 新光人壽長樂終身壽險 AGQH149970 吳泰任 否 418,683元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