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23號抗 告 人 廖碧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2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