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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25號異 議 人 陳玉蓮代 理 人 紀凱峰律師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代 理 人 曾禎祥律師

萬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執全字第50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以民國114年7月30日111年度司執全字第503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聲請,異議人於原處分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程序部分核無不合。

二、異議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聲請對異議人及其他連帶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588,518,717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全字第503號假扣押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對異議人所有數筆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查封扣押在案。

(二)惟異議人願提出與588,500,000元等值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民族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系爭定期存單)及現金18,717元,供相對人為假扣押,且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之效力等同現金,相較於不動產變價結果通常低於市價,對債務人及債權人均更有利。異議人已於114年6月19日聲請變更扣押物,但司法事務官駁回上揭聲請,致系爭執行事件仍持續查封系爭不動產迄今,執行方法及程序有違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揭示之公平合理原則及最小侵害手段比例原則,容有違誤。

(三)爰聲明異議,求為廢棄原處分,准予撤銷查封及變更扣押物為系爭定期存單與現金等語。

三、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不動產查封後,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113條準用第58條定有明文。而「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經各自評估後,合意將原查封之A不動產啟封,改為扣押乙對B銀行之存款,其性質相當於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僅對特定財產實施強制執行之責任限制之執行契約,因不違反強制執行法對債務人利益之強制保障,應屬適法」,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論意見可供參酌。另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92年2月7日立法理由謂:「假扣押制度,在於保全債權人金錢債權將來之執行,故債務人如將請求之金額提存,亦足以達保全目的,而無假扣押之必要,爰將之增列為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事由。」合先說明。

四、經查,

(一)相對人前持本院111年度刑全字第14號裁定(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依相對人聲請,於588,518,717元範圍(系爭執行事件卷一第17、19、7頁),對異議人所有系爭不動產為假扣押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閱屬實。

(二)異議人雖主張願提出588,500,000元等值之系爭定期存單及現金18,717元,取代查封扣押之系爭不動產等語,惟查異議人所提財產並非全為現款,核與強制執行法第58條要件不符,異議人復未舉證證明其與相對人即執行債權人間已有啟封及更改扣押物之執行契約,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自難認異議人得請求撤銷查封或得依執行契約請求變更扣押物。至於異議人主張系爭執行程序不符公平合理原則、比例原則部分(本院卷第15至18頁),查系爭執行名義已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在主文第二項為免為假扣押或撤銷假扣押之諭知,依上揭說明,堪認已有對執行債務人權利與侵害之衡平措施,且異議人亦得循此途徑解決,自難遽謂異議人所受負擔有違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揭示之公平合理原則及比例原則。

是本件於異議人依法提出現款、成立執行契約或提存前,假扣押原因尚未消滅,有查封之必要。原處分否准異議人之聲請,核無違誤。異議人猶執前詞,請求廢棄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