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53號異 議 人 謝佩蓉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53819號裁定(即原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下稱原事務官)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53819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即原處分),原處分於同年月30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旋於同日對之提出異議,原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執行處所扣押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系爭保單,是伊為了意外住院時毋須家中負擔其醫療費所承保,伊尚有年長母親及國三的孩子要照顧,不能沒有系爭保單之保障,為此求為廢棄原處分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執行法院執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強制執行之目的,在使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雖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規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錢或債權,惟此係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倘債務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四、經查:㈠相對人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毅字第118381號債權
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對第三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人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3年3月20日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嗣元大人壽於同年4月11日陳報異議人現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未達扣押之標準,毋庸扣押;富邦人壽公司則於同年4月3日陳報扣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以異議人為要保人之保單,異議人因於114年8月4日對系爭扣押命令聲明不符,原事務官於同年9月22日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異議;又附表編號2所示保單之解約金額因未逾新臺幣146,729元,經執行處於114年10月31日撤銷扣押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卷宗屬實。
㈡本件異議人雖請求酌留附表編號1保單(下稱系爭保單)解約金云云。惟查:
⒈系爭保單之預估解約金為192,211元,已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
第1項規定得為強制執行標的之數額,又系爭保單之主約不具健康險性質,現尚有已繳費期滿及未繳費期滿之附約,且已繳費期滿之附約乙情,有富邦人壽陳報狀所檢附附件可稽(見執行卷第86頁);依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0點明訂執行法院不得終止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附約,是系爭保單縱有醫療險、健康險附約尚不因系爭保單主約之終止而必須提前終止,可見縱無系爭保單之主約,仍足提供異議人相當之醫療保障,此外,復查無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保險法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情事,系爭保單自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況我國有全民健康保險等社會安全制度,可供國人適當醫療保障及生活需求,是異議人陳稱其將來有醫療需求云云,亦不因系爭保單主約終止而受影響。
⒉又異議人並未舉證證明系爭保單之解約金係異議人目前維持
最低生活客觀上所必需,核與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規定不符。況系爭保單解約金於異議人終止前,本無從使用,故預估解約金亦難認屬異議人維持生活所必需。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未證明系爭保單解約金係維持其生活所必需,以及本件有違反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之情事,難認其主張可取。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文友附表:
編號 保單主約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 主約是否 為健康險 、醫療險 有無醫療險或健康險附約 1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謝佩蓉 192,211元 否 有已繳費期滿及未繳費期滿附約 2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乙型 Z000000000-00 謝佩蓉 69,918元 否 無附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