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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67號異 議 人 閻慶穎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陳奎名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代 理 人 鄭穎聰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代 理 人 彭昱愷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1575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處分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15751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本件異議人於同年10月20日收受後,於同年月30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為年金契約、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且年金受益人為第三人即伊母親,而非伊本人,依據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人身保險強執原則)第5點第2、3項規定,均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原扣押命令應予撤銷,原處分竟駁回異議,顯有違誤,求為廢棄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同年月00日生效之人身保險強執原則第13點規定之說明並明示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保險法規定。查本件強制執行系爭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程序既未終結,自有前開修正後保險法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四、經查:㈠本件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本院96年度執字第1

303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1575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7203號、第141726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6785號、第112081號強制執行事件均併入辦理)。經執行法院於113年7月3日核發扣押命令,全球人壽公司陳報系爭保險契約,並陳明依前揭扣押命令予以扣押,嗣原處分酌留系爭保險契約債權7萬3,365元,而駁回其餘聲明異議等情,有債權憑證、扣押命令及陳報狀等件可佐(見113年度司執字第115751號卷第11頁至第16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91頁至第93頁),堪信為真實。

㈡惟查,系爭保險契約並非年金保險,但主約含失能給付,具

有醫療險、健康險之性質,亦包含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受益人即為要保人,且不得分開解約一節,業經全球人壽公司函覆,並有保單週年通知單、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見113年度司執字第115751號卷第91頁、本院卷第35、39頁),因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可提供被保險人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保險保障,具有安定社會之功能,宜與其他得強制執行之財產為不同考量,為確保債務人於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受強制執行時仍得維持一定之保險保障,並兼顧債權人實現債權利益,新修正之保險法即明定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準此,系爭保險契約既具有健康險、傷害險之屬性,且不能分開解約,異議人主張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即非無據,此部分既仍有疑義,原處分自有可議,無可維持。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爰廢棄原處分,發回原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附表:

編號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卷證頁數 1 國華人壽安家還本終身保險 E0000000 閻慶穎/閻慶穎 51萬5,624元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751號卷第91頁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