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79號抗 告 人即 異議人 吳文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執事聲字第77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