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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85號異 議 人 楊賢銘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上列當事人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20791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處分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下稱原事務官)於民國114年9月9日作成112年度司執字第207915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原處分於年月15日寄存送達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異議人於同年9月19日對之提出異議,原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伊因長期洗腎,身體愈加惡化,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癌症保單(下稱系爭保單),只有在發生癌症時才得申領,因此,系爭保單對伊之保障非常重要等語。

三、按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均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01條、第125條第1項、第131條第1項、114年6月18日公布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及第132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參以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立法理由:「考量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之個案係針對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可否執行,並未就健康、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可否執行做認定。以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健康保險契約,或有少量解約金可填補債權,為避免執行機關實務上仍會對健康、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予以扣押或強制執行,致保戶失卻維繫生命身體健康及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健康保險保障,爰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等語,足認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之解約金債權,應與其他得強制執行之財產為不同之考量,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四、經查:㈠相對人持本院95年度執字第5624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在第三人處已得請領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等金錢債權,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2年12月20日核發扣押命令,經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分於113年1月間陳報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保險契約及依前揭扣押命令予以扣押,嗣異議人具狀聲明異議,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如附表所示編號2、3之預估解約金已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之金額而予撤銷該部分扣押命令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核閱無訛,堪信實在。依000年0月00日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之說明並明示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保險法規定。本件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程序既未終結,自有前開修正後保險法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㈡惟查,系爭保單主約為結合健康險、醫療險性質之保險契約

,終止系爭保約將影響醫療保險理賠等情,有全球人壽113年1月15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30115010號函附卷可稽(見司執卷第55至59頁),可見系爭保單係具健康險性質,揆諸上開規定,依法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五、綜上,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理由雖有不同,然此部分既仍有疑義,原裁定駁回聲明異議自有可議,無可維持,爰廢棄原裁定,並發回原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文友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 1 國華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00000000 楊賢銘 298,877元 2 國華人壽好運年年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95) DR090009 楊賢銘 86,570元 3 新光人壽長樂終身壽險 A5BF045010 楊賢銘 65,035元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