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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89號異 議 人 柯慧鈴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445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

一、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445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9月24日送達於異議人,異議人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如附表編號2、3、7保單為防癌險及重大疾病險之保單,且異議人及被保險人許進玉多年因憂鬱症及糖尿病治療,亦無法再投保相同性質之保險,未來相當依賴該3張保單,異議人對附表編號1保單之裁定無異議,願在保全附表編號2、3、7保單基礎上,兼顧相對人債權與其協商,請取消附表編號2、3、7保單之強制執行程序,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第1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執行標的,114年6月27日修正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系爭執行原則)第5點第2款復有明文。

四、經查:㈠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

由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4452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4年1月23日核發扣押命令,經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函覆扣得異議人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2、3、7所示之保單(即原裁定附表二編號1、2、3、7所示保單,該附表二編號4、5、6保單業經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非本件異議範圍,不予論述),預估解約金各如附表所示,異議人並就附表編號1、2、3、7所示保單聲明異議,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異議人再就附表編號2、3、7保單部分提出本件異議(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保單已無異議,非本件異議範圍,併予敘明)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下稱司執卷)屬實。

㈡查異議人如附表編號2、3、7保單之預估解約金固已逾保險法

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標準,惟依新修正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主契約解約金債權,亦不得作為扣押或執行標的,而依新光人壽公司函覆資料(司執卷第45至47頁),並未載明附表編號2、3保單是否屬健康保險性質,經本院向新光人壽公司確認該等保單之主契約是否具健康險及醫療險性質、可否分開解約等情,經新光人壽公司回覆該2張保單都是健康險保單,依新修正保險法無法解約等語(本院卷第23頁);至附表編號7保單部分,依南山人壽公司函覆資料(見司執卷第115至117頁),尚無從得知該保單之主契約是否具有健康保險之性質。從而,附表編號2、3、7保單是否均屬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健康保險契約,此部分自應由執行法院依新修正保險法相關規定再行查明並確認可執行之範圍為宜。本院司法事務官未及審酌新修正保險法規定,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編號2、3、7保單之聲明異議,自有未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備註 1 新光人壽 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柯慧玲 許凱茹 266,848元 非本件異議範圍 2 新光人壽 新防癌終身壽險 AGP0000000 柯慧玲 許進玉 298,952元 3 新光人壽 新防癌終身壽險 AGPN575210 柯慧玲 柯慧玲 246,301元 7 南山人壽 新康祥終身壽險 -B型 Z000000000 柯慧玲 479,534元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