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91號異 議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代 理 人 林銘輝相 對 人 蔡依芳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25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5306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25日作成114年度司執字第5306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原裁定業於同年10月30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10月31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本件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因未見其保險契約條款,則其是否屬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之健康保險,而致解約金債權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顯有疑義,執行法院逕以保險公司陳報該保險契約具有健康保險性質,即駁回異議人對此等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有失比例原則、合理公平性,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第129條之1、第131條第1項、第132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持債權憑證2份為執行名義,分別向本院聲請就相對人
對保險公司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分別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53938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114年度司執字第15445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將此2案均併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306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且對上開債權核發扣押命令,嗣經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公司)陳報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內容,原司法事務官遂以該等保險契約具有醫療險、健康險性質,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為由,而作成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對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予以扣押並解約換價之聲請等情,經本院查閱上開執行事件卷宗確認無訛。
㈡附表編號1所示保險契約之第11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保險
單有效期限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列殘廢者,本公司按原保險金額加上當時累積增值保額,將殘廢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本保險單效力終止」(見本院卷第80頁),經核上開約定內容與保險法所稱健康保險、傷害保險相符,足見附表編號1所示保險契約確實具有健康保險、傷害保險性質。又該保險契約無法單獨就人壽保險部分解約等情,此有凱基人壽公司114年12月17日函其附件可證(見本院卷第75至77頁)。是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附表編號1所示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㈢附表編號2所示保險契約之第12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
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20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性障礙,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且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5日內仍生存者,按致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20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又其第13至15條分別為「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的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等約定(見本院卷第145至146頁),經核上開約定內容與保險法所稱傷害保險相符,足見附表編號2所示保險契約確實具有傷害保險性質,是依保險法第132條之1規定,附表編號2所示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㈣綜上所述,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均
係保險法規定不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聲請對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理由,雖與本院上開認定不完全相同,然結論並無二致,從而,異議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琪附表編號 保險公司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 1 凱基人壽公司 壽險_福星增值終身壽險 00000000 245萬6,030元 2 富邦人壽公司 富邦人壽新平安福保本保險 0000000000-00 22萬8,0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