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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8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51號異 議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張欽集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7112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71128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本件異議人於同年月20日收受後,加計在途期間後於同年12月3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固有投保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分則逕稱編號),然其尚有其他有效保險契約及全民健康保險,縱使解約換價,仍享有充足醫療保障,執行手段並未過苛,相對人將來之不利益不應影響其責任財產之判斷,應優先保護債權人之債權。原處分竟駁回本件對系爭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聲請,顯有違誤,求為廢棄,並依法核發收取或支付轉給命令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12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執行法院執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異議人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0888號債

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7112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1770號等事件併入該案辦理中),並於113年4月15日核發扣押命令,新光人壽公司陳報系爭保險契約,並陳明依前揭扣押命令對系爭保險契約予以扣押,有債權憑證、扣押命令及陳報狀等件可佐(見113年度司執字第71128號卷第15頁至第20頁、第57頁至第58頁、第71頁至第73頁),堪信為真實。

㈡然而,系爭保險契約主約均有醫療險、健康險性質,不僅自1

00年至114年間核發多筆理賠保險金,其中編號2所示之保險契約亦已發生保險事故,業據新光人壽公司陳報在卷(見113年度司執字第71128號卷第73頁、第203頁至第207頁),揆諸前揭規定,系爭保險契約既屬於健康險,其解約金債權本已不可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尚不因相對人另有其他保險而受有影響,此係審酌健康保險之目的即在提供被保險人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保險保障,具有安定社會之功能。更何況相對人目前罹患多種癌症,確有進行長期治療之必要,此有診斷證明書可資為憑(見113年度司執字第71128號卷第111頁至第113頁、第197頁、第199、頁、第201頁),足見其現時當下已需要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障甚明,確屬維持其生活所必需,而非單純持將來不確定之保險利益為辯,異議人前開主張,自不可採,故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對系爭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聲請,即無不合。

㈢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應予廢棄,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附表:

編號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卷證頁數 1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ACBN634980 張欽集/張欽集 24萬8,063元 113年度司執字第71128號卷第73頁 2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AG00000000 張欽集/張欽集 24萬7,573元 同上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