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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8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73號異 議 人 鄧筑双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劉榮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386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作成112年度司執字第3868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原處分於同年月27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12月4日對之提出異議,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已於法定期限內對原處分聲明異議,理由後補等語。

三、按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為全體金錢請求債權人之總擔保,故該財產經債權人聲請執行假扣押後,他債權人復對該債務人取得金錢請求權執行名義而聲請執行時,由執行法院調假扣押卷拍賣,毋庸重複實施查封程序,蓋因我國採禁止雙重查封之立法例,惟後執行事件於該他債權人聲請時,亦發生潛在之查封效力,並於先執行程序撤回或被撤銷時,該潛在之查封效力即告溯及顯現(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相對人劉榮祺等聲請執行異議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然系爭不動產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15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查封在案,系爭執行事件乃調假扣押卷執行,揆諸首揭見解,系爭執行事件於執行債權人聲請時,已發生潛在之查封效力,故於系爭執行事件即不再囑託地政機關再為查封登記,蓋於先執行程序撤回或被撤銷時,該潛在之查封效力仍告溯及顯現。原處分據此駁回異議人聲請撤銷系爭不動產之查封及拍賣程序,於法並無不合。況異議人於114年12月4日聲明異議迄今未附具任何理由,其異議顯屬無據,自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文友附表112年司執字003868號 財產所有人:鄧筑双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中山區 正義 三 252 768 10000分之426 34,310,000元 備考 重測前:正大段2小段13地號,2466建號基地之應有部分。 2 臺北市 中山區 正義 三 252 768 10000分之414 30,720,000元 備考 重測前:正大段2小段13地號,2467建號基地之應有部分。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46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2 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 101.80 合計: 101.8 停車場36.16 全部 2,410,000元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2522建號(677.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7) 2 246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3 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 89.47 合計: 89.47 停車場44.57 全部 2,360,000元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2522建號(677.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3)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