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03號異 議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 對 人 蔡長財即蔡長材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7548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規定。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75485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於同年11月5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11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公司)投保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其解約金債權為新臺幣(下同)30萬0825元,超過豁免執行之門檻14萬6729元,即應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不應因在契約中加入部分健康保險成分即可變為不受強制執行。又相對人並非需社會救助之中低收入戶,何來餘裕金錢購買多張商業業保單?雖無從得知相對人多年來何以維生,但足證其非以系爭保單為生活所必需。惟相對人名下除系爭保單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則異議人請求執行法院核發執行命令、終止相對人投保之人壽保險契約,命償付終身保險部分之解約金,尚非無據。執行法院經審查既已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之解約金債權核發扣押命令,自應於換價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終止人壽保險部分之契約,使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手段有助於達成換價清償之目的並無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之公平合理原則,異議人之請求並非無據,爰依法提起異議,請求廢棄原處分。
三、按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
同年月00日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之說明並明示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保險法規定。查本件強制執行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之程序既未終結,自有前開修正後保險法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四、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50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對國泰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執行法院於113年4月17日核發扣押命令,經國泰公司於113年8月9日陳報系爭保單及該保單所生醫療保險金債權6萬3000元(下稱系爭保險金),並陳明依前揭扣押命令予以扣押,國泰公司復於114年10月23日函覆系爭保險金之診斷證明書(下稱系爭診斷書),經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等情,業據本院查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二)惟查,系爭保單主約為重大疾病保險、死亡保險及殘廢保險,具有醫療險及健康險性質,且無法分開解約,如解約則全部保單包括附約醫療保險皆會失效等情,業經國泰公司函覆在卷(見執行卷第37頁),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本院卷可憑;復佐以系爭診斷書記載「1.急性心肌梗塞經皮下氣球導管擴張術及血管支架成形手術後 2.冠狀動脈心臟病」等語(見執行卷第45頁),足見系爭保單確有部分屬前揭保險法規定之健康保險且不可分,相對人亦已有賴系爭保單維持其生命身體健康及醫療保障,參以立法者考量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可提供被保險人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保險保障,具有安定社會之功能,宜與其他得強制執行之財產為不同考量,為確保債務人於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受強制執行時仍得維持一定之保險保障,並兼顧債權人實現債權利益,新修正之保險法即明定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準此,系爭保單及系爭保險金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因此駁回異議人之強制執行聲請,並無不合。
(三)從而,異議人雖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處分並另為妥適處理,然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及系爭保險金債權既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則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強制執行聲請,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保單名稱及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 1 國泰人壽鍾意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 30萬0825元 (含醫療保險金債權6萬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