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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8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39號異 議 人 朱怡禎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代 理 人 章育誠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1087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1087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10月21日送達於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10月28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胞妹朱惠玲擔任保險業務員,因業績壓力乃以家人名義投保,異議人之子簡宏達如附表編號3所示保單,都是由其承辦及協助簡宏達以工資繳納保費,懇請保留異議人之子簡宏達如附表3所示之保單。異議人係遭前夫連累背負債務,並非不還款,異議人於扣押保單前即已申請法扶協商,就算沒扣押亦會由法扶協助分期償還銀行債務,但協商結果銀行要求最少不低於本金,請求法院能酌情減免還款利息,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倘債務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再按執行法院專司民事強制執行事務,對於私權之爭執,並無審認之權限。故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涉及私權之爭執,而其權益關係未盡明確時,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所能解決(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

議人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由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10872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相對人陽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異議人間之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59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亦併入辦理,本院於113年5月30日核發扣押命令,經新光人壽函覆扣得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保單,預估解約金各如附表所示,異議人就附表編號3、4保單聲明異議,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附表編號4、5保單主約具醫療險、健康險性質不得為強制執行,附表編號3保單非維持異議人生活所必需,而以原裁定駁回相對人就附表編號4、5保單之強制執行聲請及駁回異議人就附表編號3保單之聲明異議,異議人再就附表編號3保單部分提出本件異議(附表編號1、2、4、5保單非本件異議範圍,先予敘明)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下稱司執卷)屬實。

㈡異議人雖主張附表編號3保單係其子簡宏達之保單,並由其擔

任保險業務員之胞妹承辦及協助簡宏達以工資繳納保費云云,惟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實質上歸屬要保人,要保人基於保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應為其所有之財產權,異議人既為附表編號3保單之要保人,此觀新光人壽公司函覆之異議人投保簡表即明(司執卷第55頁),則附表編號3保單之保費是否由異議人或被保險人簡宏達繳納、保費來源為何,均無礙於附表編號3保單為異議人財產之認定。至異議人另請求法院酌情減免利息云云,然異議人應向相對人清償之債務範圍及金額為何,此核屬異議人與相對人間之實體法上爭議,執行法院並無審認之權,異議人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或自行與相對人進行債務協商,尚非本件異議程序所得審究。此外,異議人並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證明系爭保單係維持其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自難認執行法院執行附表編號3保單為不當。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編號3保單之聲明異議,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備註 1 新光人壽 鑫利雙喜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 0000000000 朱怡禎 朱怡禎 2,487,645元 非本件異議範圍 2 新光人壽 鑫富添喜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 0000000000 朱怡禎 朱怡禎 734,454元 非本件異議範圍 3 新光人壽 金寶貝終身還本壽險 A3AAH69370 朱怡禎 簡宏達 524,689元 4 新光人壽 傳家寶終身還本壽險 AECA411180 朱怡禎 簡宏達 1,644,308元 非本件異議範圍 5 新光人壽 新長安終身壽險 AJPA465380 朱怡禎 簡志傑 189,493元 非本件異議範圍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