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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國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A女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嘉義縣警察局、嘉義縣政府間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2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2,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