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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國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國字第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游文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考試院、考選部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19日所為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