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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國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國字第42號原 告 張雅然

莊榮兆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總統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有所列被告總統府訴願會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並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及補正該裁定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裁定已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該裁定所示事項,有送達證書、補費資料明細查詢、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