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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簡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原 告 詹益能

詹純涼詹益芬詹曉玲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純媛被 告 蔡文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詹曉文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起訴之聲明為:兩造共有之國泰金股票960股,應依附表二所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見本院卷第7頁);嗣於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程序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繼承人詹曉文之遺產即國泰金960股、福懋1,361股及南亞塑膠1,618股變價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624,630元,准按原告應繼分各1/10、被告1/2比例分割(見本院卷第81頁)。經核變更後訴之聲明,與原訴之聲明之基礎事實相牽連,依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02年7月9日死亡,遺有繼承自其父詹欽賜之國泰金960股、福懋1,361股、南亞塑膠1,618股,其繼承人為配偶即被告、兄弟姊妹即原告,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而上開福懋1,361股及南亞塑膠1,618股業於114年10月30日變價得款合計624,630元,因被告住居所不明,兩造迄今無法協議辦理繼承。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繼承人之遺產即國泰金960股、福懋1,361股及南亞塑膠1,618股變價所得合計624,630元,准按原告應繼分各1/10、被告1/2比例分割等語。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民法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不受繼承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證明書、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證明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證明書、原告A04之國泰世華銀行證券活期儲蓄存款存摺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兩造及被繼承人之戶籍資料核閱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本件被繼承人於102年7月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且兩造均未拋棄繼承,亦未約定不分割,又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情形存在,然兩造迄今未能協議分割遺產,故本件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方法,本院審酌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被繼承人所遺系爭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以原物分割之方式分配,應屬公平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另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故由兩造依所受分配財產之情形,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屬公允。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郁庭附表一:被繼承人詹曉文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⒈ 國泰金股票960股 左列股票、變價所得,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⒉ 福懋股票1,361股及南亞塑膠股票1,618股變價後之所得合計新臺幣624,630元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A01 10分之1 A09 10分之1 A04 10分之1 A02 10分之1 A03 10分之1 A11 2分之1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