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原 告 黃詺絜訴訟代理人 蔡文傑律師(法扶律師)
𡩋先文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文智
黃三晉
黃鉦詃黃威哲黃鏈璋黃麒璋
黃雅真
黃麗文
曹雨縢曹桔榤
曹妃瑜曹順忠曹順義曹順良
曹吉震詹莉芬
曹嘉麟
曹嘉利
羅兆隆
羅小鈴
曹順安
許柔嫻王娟玲白書誠白惠鳳白亦永曹芫綸
曹婕翎曹王月蘭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一一四年度家繼訴字第七十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日裁定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院一一四年度家繼訴字第七十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經第一審判決,業已確定而終結,經調閱本院一一四年度家繼訴字第七十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全卷查明無訛,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