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原 告 周世雄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律師被 告 鄭瑤坤
鄭瑤芸鄭瑤娟周昀甫
周岱霖周世昌周淑萍周業田周業壯周家民周家祥陳小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周基清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鄭瑤坤、鄭瑤芸、鄭瑤娟、周昀甫、周岱霖、周世昌、周淑萍、周業田、周業壯、周家民、周家祥、陳小玉(以下合稱被告,分稱其名)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周基清(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77年5月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被繼承人與配偶周陳金蓮育有長子周業增、次子周業園,與再婚配偶周吳蔭育有三子周業田、四子周業壯、五子周業佑、六子周業木,被繼承人死亡時周吳蔭已歿,遺產由6名子女繼承,每人應繼分比例各為6分之1。嗣長子周業增於81年5月23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周范香妹、次子周世訓2人,周世訓繼承後於104年7月6日死亡,因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全數拋棄對周世訓之繼承權,故由周范香妹單獨繼承;周范香妹於107年8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再婚所生子女鄭瑤坤、鄭瑤廷、鄭瑤芸、鄭瑤娟及代位周世訓之繼承人周昀甫、周岱霖共6人,鄭瑤坤、鄭瑤廷、鄭瑤芸、鄭瑤娟就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各為30分之1,周昀甫、周岱霖之應繼分各為60分之1;鄭瑤廷於113年8月31日死亡,無配偶及子女,父母均歿,由其兄弟姐妹即鄭瑤坤、鄭瑤芸、鄭瑤娟再平均繼承,故每人就被繼承人之應繼分各為45分之2。又五子周業佑於88年4月7日死亡,無配偶及子女,其應繼分由當時尚生存之兄弟即周業園、周業田、周業壯、周業木4人平均繼承,各再取得24分之1應繼分。另次子周業園於95年3月19日死亡,其就被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共24分之5,由配偶周徐夏、長子周世昌、次子即原告周世雄、長女周淑萍共4人平均繼承,周徐夏於99年9月1日死亡,由周世昌、周世雄、周淑萍再平均繼承,故每人就被繼承人之應繼分各為72分之5。再者,六子周業木於109年3月30日死亡,其就被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共24分之5,由配偶陳小玉、長子周家民、次子周家祥共3人平均繼承,故每人就被繼承人之應繼分各為72分之5。是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及每人之應繼分比例詳如附表二所載。茲因兩造久無往來,至今無法協議分割系爭遺產,且兩造均未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未留有任何遺囑,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故請求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系爭遺產。為此,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民法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不受繼承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104年8月5日北院木家合104年度司繼字第1160號函、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書函所附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全部卷宗資料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本件被繼承人於77年5月6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尚未分割,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且兩造均未拋棄繼承,亦未約定不分割,又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情形存在,然兩造迄今未能協議分割遺產,故本件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方法,本院審酌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被繼承人所遺系爭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以原物分割之方式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公平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故由兩造依所受分配財產之情形,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郁庭附表一:被繼承人周基清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⒈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面積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6) 左列土地,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⒉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面積4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6) ⒊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面積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1) ⒋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面積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分之1) ⒌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面積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分之1) ⒍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面積1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分之1) ⒎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面積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2分之1)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鄭瑤坤 45分之2 鄭瑤芸 45分之2 鄭瑤娟 45分之2 周昀甫 60分之1 周岱霖 60分之1 周世昌 72分之5 周世雄 72分之5 周淑萍 72分之5 周業田 24分之5 周業壯 24分之5 周家民 72分之5 周家祥 72分之5 陳小玉 72分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