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原 告 曾双豹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被 告 曾双虎訴訟代理人 扶停雲律師
謝沂庭律師被 告 曾淑莉送達代收人 王福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請被告曾双虎具狀說明醫療費用及其他費用主張扣除之法律依據,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杜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