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24號原 告 郭佳穎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
涂晏慈律師被 告 郭佳欣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2月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新店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略以:甫悉原告備位聲明之遺產列表中,部分遺產即股票部分早已遭處分,原告卻稱該些股票分割方法為「兩造自行協議分配或變價後依應繼分分配」,顯無可能,為此聲請調查證據並再開辯論等語。
三、本院依被告所請函查,並請兩造於民國115年8月31日來院閱卷並就函查資料表示意見,如有其他證據請求調查,應一併提出,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應於上開書狀併提出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之實價登錄資料。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