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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24號原 告 郭佳穎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

涂晏慈律師被 告 郭佳欣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2月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新店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略以:甫悉原告備位聲明之遺產列表中,部分遺產即股票部分早已遭處分,原告卻稱該些股票分割方法為「兩造自行協議分配或變價後依應繼分分配」,顯無可能,為此聲請調查證據並再開辯論等語。

三、本院依被告所請函查,並請兩造於民國115年8月31日來院閱卷並就函查資料表示意見,如有其他證據請求調查,應一併提出,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應於上開書狀併提出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之實價登錄資料。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