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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原 告 李祖昌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被 告 李祖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李秦文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秦文莉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繼承人為其子女即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而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茲因被告行方不明、聯繫無著,故至今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又被繼承人李秦文莉生前於三軍總醫院住院、治療共計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619,821元,均係由原告為被繼承人李秦文莉墊付,上開醫療費用應由系爭遺產如附表一編號4至16所示之存款中,先予扣除償還原告後,剩餘遺產再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及返還代墊款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民法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不受繼承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

㈡、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訴訟代理人到庭陳述綦詳,且有被繼承人李秦文莉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李秦文莉於三軍總醫院之住院醫療費用收據、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本件被繼承人李秦文莉於110年12月17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尚未分割,而其繼承人即為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再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考量原告於被繼承人李秦文莉生前為其墊付醫療費用共計619,821元等情,上開代墊款619,821元自應先由系爭遺產如附表一編號4至16所示之存款及利息中,先予扣除償還原告後,剩餘遺產再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以原物分割之方式分配,應屬公平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及返還代墊款之法律關係,訴請償還代墊款619,821元及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屬有據,然本件遺產分割結果,兩造實互蒙其利,故認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兩造各按其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屬公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杜安淇附表一:被繼承人李秦文莉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84)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84)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84) 4 存款 臺灣銀行存款751,947元及利息 左列之存款及利息先扣除償還代墊款619,821元予原告後,剩餘之存款及利息再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5 存款 臺灣銀行存款90,533元及利息 6 存款 第一銀行存款20,498元及利息 7 存款 華南銀行存款(EUR)0.04元及利息 8 存款 華南銀行存款(USA)2.64元及利息 9 存款 華南銀行存款32,136元及利息 10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10,542元及利息 11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USD)12.01元及利息 12 存款 新光銀行存款31,875元及利息 13 存款 郵局存款4,304元及利息 14 存款 郵局存款80元及利息 15 存款 郵局存款518,903元及利息 16 存款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37元及利息 17 股份 新麥公司股份409股及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8 股份 中壽公司股份280股及孳息 19 股份 華固公司股份28股及孳息 20 股份 新普公司股份290股及孳息 21 股份 科嘉公司-KY股份950股及孳息 22 股份 潤泰新公司股份51股及孳息 23 股份 鴻海公司股份660股及孳息 24 股份 長虹公司股份44股及孳息 25 其他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儲值卡5,156元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原告 1/2 被告 1/2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