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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原 告 邱成昌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律師被 告 吳邱玉琴

邱玉春

邱玉惠楊邱玉娟

邱文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對於被繼承人邱黃麗卿附表遺產項目欄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件所示遺囑繼承比例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㈠被繼承人邱黃麗卿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死亡,兩

造為邱黃麗卿之女子,而邱黃麗卿曾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書立遺囑,載明:「一、我名下每筆不動產、動產持分二分之一,由長男A01,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繼承。

二、我名下不動產、動產由女兒均分繼承剩下二分之一。」,即原告A01取得邱黃麗卿遺產範圍之二分之一,被告A003、A04、A05、A006、A07各取得遺產範圍十分之一,此遺囑並未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參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為有效。

㈡邱黃麗卿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不動產部分已繳納遺產稅

並辦理繼承登記,另邱黃麗卿遺有○○○○○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與訴外人公同共有之補償金部分,現因尚未分割故仍無法處分(參本院卷第二三○頁至第二三五頁),此不列入本件邱黃麗卿遺產之項目。又被告A04多年前出境去向不詳,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

三、證據:聲請向桃園市政府函詢被繼承人邱黃麗卿於○○○○○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未受領補償費保管清冊(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地價補償費歸戶清冊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救濟金歸戶清冊)內容,並提出戶籍謄本數件、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數件、自書遺囑、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遺產稅金額遺產參考清單、桃園市政府函、○○○○○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土地所有權人地價補償費歸戶清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救濟金歸戶清冊(其他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以繼承人身分申請被繼承人綜合信用報告及為清償債務資料回覆書、繼承系統表、桃園市○○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函、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函、臺北市○○區○○○○段○○○地號等四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模擬選配意願調查表、實價登錄截圖數紙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A003、A05、A006、A07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同意分割遺產,對原告之請求並無意見等語。

三、證據:無。

貳、被告A04方面:被告A04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向桃園市政府函詢被繼承人邱黃麗卿於○○○○○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未受領補償費保管清冊(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地價補償費歸戶清冊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救濟金歸戶清冊)內容。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

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邱黃麗卿生前最後住所坐落臺北市○○區○○路○段○○○號四樓,為本院轄區,故本院具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四十一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七款、第二百五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經查,原告起訴後,於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七日當庭具狀變更遺產項目欄之遺產範圍(參本院卷第一二三頁至第一三九頁),後於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日再具狀變更遺產項目欄之遺產範圍及金額(參本院卷第二四五頁至第二四八頁),復於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當庭更正遺產項目欄之內容,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A04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意旨略以:兩造為被繼承人邱黃麗卿之繼承人,邱黃麗卿留有自書遺囑載明由原告A01繼承其名下遺產範圍之二分之一,其餘部分則由被告等五人均分,此遺囑並未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而邱黃麗卿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另邱黃麗卿遺有○○○○○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與訴外人公同共有之補償金部分,因尚未分割無法處分,故不列入本件邱黃麗卿遺產之項目。現被告A04多年前出境去向不詳,兩造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故訴請分割遺產,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如附表遺產項目欄所示遺產,分割方法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被告A0

03、A05、A006、A07到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而被告A04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解決,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及不得以原告所主張分割之方法不當,遽為駁回分割共有物之訴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一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兩造為被繼承人邱黃麗卿之繼承人,應繼分各六分之一,然

被繼承人邱黃麗卿立有遺囑,原告A01取得邱黃麗卿遺產範圍之二分之一,被告A003、A04、A05、A006、A07各取得遺產範圍十分之一,此遺囑內容並未侵害繼承人特留分,詳如附件所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及被繼承人戶籍資料無訛。

㈡被繼承人邱黃麗卿留有如附表遺產項目欄之遺產,兩造因被

告A04多年前出境去向不詳無法協議分割遺產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遺產稅金額遺產參考清單、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原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前段之規定訴請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關於遺產分割之方法,原告提出邱黃麗卿之自書遺囑主張就

被繼承人邱黃麗卿附表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由原告A01取得二分之一、被告等五人取得十分之一比例,不動產部分由兩造按附件所示遺囑繼承比例變更共有型態為分別共有,其餘部分,由兩造按附件所示遺囑繼承比例分配,另土地徵收遺有與訴外人公同共有之補償金部分,則因尚未分割尚無法處分,故不列入本件邱黃麗卿遺產之項目等語,本院審酌後認為該遺囑未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已生效力,又參被告A003、A05、A006、A07等人到庭表示對同意分割遺產,對原告之請求無意見等語,被告A04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故本院認為原告依遺囑主張之分割方法應屬適當,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兩造對於被繼承人邱黃麗卿如附表遺產項目欄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分割方法欄所示,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一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等人應訴實因訴訟性質不得不然,故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件所示遺囑繼承比例負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品妍附件:被繼承人邱黃麗卿遺產之應繼分、特留分及遺囑繼承比例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特留分比例 遺囑繼承比例 1 A01 1/6 7/12 1/2 3 A003 1/6 1/12 1/10 3 A04 1/6 1/12 1/10 4 A05 1/6 1/12 1/10 5 A006 1/6 1/12 1/10 6 A07 1/6 1/12 1/10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邱黃麗卿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金額或權利範圍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存款 臺灣銀行營業部 (帳號:000000000000) 3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編號一至二十八各由兩造按附件所示之遺囑繼承比例分配。 2 存款 臺灣銀行營業部 (帳號:000000000000) 12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3 存款 臺灣銀行營業部 (帳號:000000000000) 28,15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4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5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2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6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7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7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3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8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9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9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6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10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35,76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11 存款 華泰銀行古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2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12 存款 華泰銀行古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13 存款 華泰銀行古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2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14 存款 華泰銀行古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2,16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15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北莒光郵局 (帳號:00000000) 83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16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北莒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3,182,38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17 地價補償費 ○○區○○段○○小段OO-O地號 67,40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18 地價補償費 ○○區○○段○○小段OO地號 115,47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19 地價補償費 ○○區○○段○○小段OO地號 593,57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20 地價補償費 ○○區○○段○○小段OO-O地號 1,638,15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21 地價補償費 ○○區○○段○○小段OO-O地號 338,05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22 地價補償費 ○○區○○段○○小段OO-OO地號 36,13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23 建物拆遷救濟金 基地坐落○○區○○段○○小段OO地號 15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24 建物拆遷救濟金 基地坐落○○區○○段○○小段OO地號 36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25 建物拆遷救濟金 基地坐落○○區○○段○○小段OO-O地號 2,39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26 建物自拆獎勵金 基地坐落○○區○○段○○小段OO地號 7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27 建物自拆獎勵金 基地坐落○○區○○段○○小段OO地號 18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28 建物自拆獎勵金 基地坐落○○區○○段○○小段OO-O地號 1,19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29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面積:15,988平方公尺) 49/29780 編號二十九至四十一各由兩造按附件所示遺囑繼承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0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面積:4平方公尺) 49/29780 3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面積:1,477平方公尺) 4425/312123 3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面積:2,316.40平方公尺) 1/12 33 房屋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2/7 34 房屋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 全部 35 房屋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 全部 36 房屋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地下室 5685/0000000 37 房屋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地下室 5685/0000000 38 房屋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地下一層 5685/0000000 39 房屋 臺北市○○區○○路000號地下一層 5685/0000000 40 房屋 臺北市○○區○○路000號地下一層 5685/0000000 41 房屋 臺北市○○區○○街0號地下一層 5685/0000000 42 其他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儲值(帳號:0000000000000000) 1,025元 編號四十二至四十六各由兩造按附件所示之遺囑繼承比例分配。 43 農、漁、牧遷移、補償金 基地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 13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44 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 基地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 2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及利息 45 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 基地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 5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46 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 基地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35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之利息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