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原 告 馮毅仁被 告 馮毅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15年4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