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原 告 高明智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代理人 郭霈婕律師被 告 高碧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078元,惟查,被繼承人高寶泰遺有如計算書所載之遺產,此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在卷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57,627元(如計算書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費用,原告應再補繳13,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計算書:被繼承人遺產項目及價值核定如下:
編號 種類 項目 金額或價額(新臺幣/元) 積極遺產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5,166,440 156.3㎡ 1/4 房屋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 面積 權利範圍 90.6㎡ 1/1 2 存款 臺灣銀行館前分行 2,464,844 3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281,291 4 台北富邦銀行 20,707 5 永豐國際商銀城中分行 4,757,172 6 中華郵政新店中正郵局 6,015,019 7 遠東國際商銀 78,005 8 中國信託城中分行 601,718 9 投資 兆豐銀富達歐洲基金960.994股 558,140 10 中信銀霸菱優先順位資產抵押債券基金 95.538股 234,541 11 中信銀霸菱優先順位資產抵押債券基金 49.949股 122,622 12 中信銀霸菱優先順位資產抵押債券基金 80.705股 198,127 13 中信銀摩根投資基金-環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55.904股 134,329 14 亞東證券太電4,183股 100,392 15 亞東證券彰銀12,670股 236,295 16 其他 華南銀營業部保管箱保證金 700 共計:31,970,342 說明: 1.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12年8月至12月間,編號1房地鄰近區段門號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6.74萬元,據此估算該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5,166,440元(16.74萬元×90.6平方公尺)。 2.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為31,970,342元,原告依被繼承人遺囑可分得之遺贈為被繼承人遺產價值之8%,是原告訴之利益為2,557,627元(31,970,342元×0.08),應繳訴訟費用為26,3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