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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9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原 告 呂慶隆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被 告 呂慶源

呂子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就被繼承人呂宗昌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呂慶源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呂宗昌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又被繼承人未立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並請求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由兩造取得價金之三分之一。

二、被告答辯則以:㈠被告呂慶源部分:被告呂慶源希望能以原物分割不動產,並在自由市場中完成買賣,不同意變價分割。

㈡被告呂子奇部分:同原告主張,不動產部分希望變價分割,其餘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兩造各得三分之一。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51、1164、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四、本院之判斷:㈠被繼承人於113年5月10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各

為三分之一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查閱無訛,應堪信其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為被告呂子奇所不

否認(見本院卷第116頁),而被告呂慶源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僅以書狀表示不願變價分割不動產部分,堪認兩造就分割方法無法協議,是原告主張裁判分割,尚非無據。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性質為不動產,雖原告及被告呂子奇主張變價分割,但如此將導致被告呂慶源喪失共有及使用該不動產之權利,容有未洽,是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亦無因各繼承人受分配之價值不同,而有相互找補問題,不損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況全體共有人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以兼顧全體繼承人間之利益及公平,尋求不動產之最大經濟價值,活化不動產之利用,對各繼承人利益核屬公平;附表一編號3至20性質為銀行存款及投資,性質上並無分割之困難,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各共有人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具有處分上之便利性,亦能物盡其用,且兼顧各共有人之利益,符合公平原則。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由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兩造顯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酌定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杜 白附表一編號 名稱 權利範圍/金額(新台幣)元 分割方法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4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新北市○○區○○里○○街00號三樓 全部 3 第一銀行萬隆分行(客戶移撥木柵分行服務)00000000000 900,000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配 4 第一銀行萬隆分行(客戶移撥木柵分行服務)00000000000 96,903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配 5 台北富邦銀行興隆分行00000000000000 20,966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配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0000000000000000 20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配 7 兆豐國際企業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00000000000 60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配 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 5,124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配 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00000000000 408,388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配 10 瑞興商業銀行景美分行0000000000000 32,938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配 11 中華郵政公司板橋後埔郵局00000000 327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配 12 中華郵政公司板橋後埔郵局00000000000000 7,150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配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0000000000000NZD 3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配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0000000000000USD 674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配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 1,035,173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配 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0000000000000000 5,104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配 17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配 18 永興證券第一金00000000000 1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配 19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2,004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配 20 瑞興商業銀行景美分行保管箱 1,900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配附表二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呂慶隆 三分之一 2 呂慶源 三分之一 3 呂子奇 三分之一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