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全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家全字第4

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相對人未依本院114年度家聲字第33號裁定,於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本案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為此,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嗣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亦經鈞院以113年度司聲字第843號裁定准許,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為此,爰依民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事件準用之。經查,兩造原為夫妻,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7日起訴請求判准

兩造離婚,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婚字第329號受理在案。嗣相對人以其得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為原因,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本院於114年1月24日以系爭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其後,聲請人具狀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亦經本院於114年3月13日以114年度家聲字第33號裁定,命相對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本案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8日合法送達相對人,而相對人業於114年3月21日具狀起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經本院以114年度家調字第269號受理中,有本院查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該案起訴狀影本附卷可參。足見相對人業已就本案提起訴訟,目前仍繫屬於本院,無逾期未起訴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之裁定,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