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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提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提字第15號聲請人 即被 逮 捕拘 禁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咖啡廳父親恐嚇、身心疾病誘發,又遭備案跟騷法,自認毫無跟蹤企圖,僅捧場學妹生意,經一個月醫院休養後身心平穩,擬聲請出院。為此,爰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等語。

二、提審法第1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111年12月14日修正後之強制住院規定尚未施行,依修正前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規定:「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而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

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於114年6月4日起予以緊急安置,經二位鑑定醫師於同日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仍拒絕接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於同日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強制住院許可,衛生福利部於114年6月6日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聲請人114年5月23日住院同意書、暴力評估、住院護理紀錄、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參考鑑定醫師、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父、母、弟之意見,足認強制住院之法律依據及法定程序均為合法。

(二)至聲請人於114年6月10日調查期日認為其已住院14日,覺得比較穩定,希望可以打長效針,配合長期藥物,回草屯治療等語,尚非提審所得審究之事項。是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2 、3項予以強制住院,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2 、3 項予以強制住院,於法有據。從而,聲請人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提審法第9 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念樵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