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提字第4號抗 告 人 張珊瑤上列抗告人聲請提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114年度家提字第4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杜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