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54號聲 請 人 何逑理非訟代理人 廖婉君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事件(本院114年度○○字第0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字第00號撤銷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有上開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所得、財產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限制閱覽資料),且查無有何顯無理由之情形,依前揭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杜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