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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96號聲 請 人 陳雨沁上列聲請人與陳昶霖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返還贈與物訴訟(即113年度家調字第1296號,下稱本案事件),嗣聲請人誤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案事件之訴訟救助,然該項訴訟救助聲請狀係於民國114年5月6日方函轉至本院,而該本案事件業於同年月2日經本院以未補繳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在案,本案事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從而,依上開說明,本案事件請求既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訴訟救助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