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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98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法扶律師) 邱永豪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乙○○等間否認子女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又經准予法律扶助之人,既符合該法所定無資力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除有類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而具顯無理由情形外,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有該條民國104 年

7 月1 日修法理由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訴訟救助聲請,已提出相關文件佐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