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暫字第166號聲 請 人 甲OO上列聲請人因對乙OO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明確指出禁止處分乙OO之財產項目。㈠如為不動產,應併為提出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㈡如為存款,應提出銀行帳號;㈢如為股票,應指明股票名稱。
二、應釋明本件有為暫時處分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