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106號聲 請 人 吳惠華
吳瓊華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家聲抗字第79號聲請定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家事非訟事件關於費用之徵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本院114年度家聲抗字第79號聲請定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迴避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蘇珍芬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