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王秀儀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查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陳香文法 官 周玉琦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