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王秀儀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114年4月18日裁定、送達證書、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陳香文法 官 周玉琦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