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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76號聲 請 人 張崇峰關 係 人 王和癸

張崇哲張芳瑜上列聲請人為張邦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張崇哲為張邦光在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32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張邦光因失智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無訴訟能力,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爰依法為張邦光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張邦光之訴訟能力有所欠缺,而其現無法定代理人,故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院審酌聲請人建議之人選即關係人張崇哲為張邦光之子,又聲請人及關係人王和癸、張芳瑜均同意由關係人張崇哲擔任張邦光之特別代理人,關係人張崇哲亦願擔任張邦光之特別代理人,足認選任張崇哲為張邦光在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32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念樵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