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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93號聲 請 人 鄭家倩非訟代理人 王尊賢律師相 對 人 李雄慶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家聲字第93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陳苑文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5-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