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4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之全體繼承人等間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4,500元。
二、請提出如附件1戶籍謄本所示乙○○之全部繼承人暨再轉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暨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調取後陳報。
三、請提出如附件2戶籍謄本所示丙○○之全部繼承人暨再轉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暨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調取後陳報。
四、請提出乙○○及丙○○之繼承系統表。
五、請依其所調取之資料,具狀更正本件被告姓名及年籍、住所等資料,並提出與更正後被告人數相同數量之起訴狀繕本到院。
六、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七、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完畢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