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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65號聲 請 人 陳冠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向文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暫以起訴狀所列之遺產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為計算依據),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請具狀敘明:被繼承人陳正華所遺之3408-A0-0000-VOLKSWAGE及369-AAC-2003-HONDA-399是否已協議分割完畢?因分割遺產事件須以全部遺產作為分割標的,方為適法,請確認上開財產有無應列入本件分割遺產之必要?倘有,請具狀追加之。

三、請陳報本件不動產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須以「市價」為據,並提出相關之證明到院),並自行計算及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用。

四、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五、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郁暐附表二: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94/100050,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二、同上段31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94/100050,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三、同上段317-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94/100050,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四、同上段317-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94/100050,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五、同上段31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703/286080,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六、同上段34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703/286080,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七、同上段34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94/100050,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八、同上段34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82/55040,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九、同上段39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82/55040,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十、同上段396-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82/55040,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十一、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10/99989,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十二、同上段889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十三、同上段82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地下(權利範圍:910/99989,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十四、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十五、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十六、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4,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十七、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4,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十八、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4,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十九、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二十、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二十一、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二十二、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二十三、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二十四、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二十五、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二十六、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二十七、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二十八、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二十九、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三十、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陳正華)。 。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2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