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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6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69號原 告 張均祥訴訟代理人 胡大中律師

陳安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荔曾等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59,30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附表二: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61/10000,原權利人:張均祥)。

二、同上段374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2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原權利人:張均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裁判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