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01號聲 請 人 甲○○非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二、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10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聲請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未成年子女住所在臺北市南港區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而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樵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