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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74號原 告 李連成被 告 李美虹

李美華

李美英陳俊生陳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及少年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70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在高雄市鳳山區,主要財產亦在高雄市鳳山區等情,有除戶謄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而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本院自應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樵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