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86號聲 請 人 蔡宛廷
蔡育廷共 同送達代收人 謝大維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依蒨等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21,492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暫以金融及財產遺產稅參考清單核定),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被繼承人吳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四、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訴訟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二: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吳霧)。
二、同上段80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建物(權利範圍:3/4,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吳霧)。
三、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吳霧)。
四、同上段118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1/2,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吳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