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06號原 告 趙志祥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淳如等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48,596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一),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被繼承人趙鄭碧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四、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附表二: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47/10000,所有權人:趙淳如)。
二、同上段256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4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人:趙淳如)。
三、同上段2568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4樓建物(權利範圍:1247/10000,所有權人:趙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