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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54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52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被繼承人蘇立武死亡時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同區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而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念樵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