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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5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551號原 告 易法華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鈺蓮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5,58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請就被繼承人之勞保死亡給付是否屬於遺產乙事,提出相關之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

三、請說明訴之聲明第一項金額250,800元之計算方式。

四、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郁暐附表:

一、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50,800元,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

二、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至原告死亡之日或能維持生活為止,按月給付原告34,952元。標的金額核定為4,194,240元(計算式:34,952元×12月×10年=4,194,24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

三、上開第一、二項請求之第一審裁判費用共計為5,580元(計算式:3,580元+2,000元)。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25-09-23